在2024年以来开展的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共查处供应商提供虚假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材料案件5起,主要形式是在投标(响应)时完全虚构检测报告,报告上的检测机构、报告编号等信息都是假的。这是某地级市财政局发布的政府采购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中的一段。部分供应商文件中提供虚假检测报告,已经成为政府采购领域一个突出的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国办发〔2024〕33号)提出,财政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检测报告开展核查,这是加强政府采购协同监管、严打部分供应商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针对性要求,可见供应商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问题比较突出,危害和查处难度大。何为虚假检测报告?为何虚假检测报告难以核查?在设置检测报告时有哪些要点要注意?
南京财经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方应群告诉记者,检测报告是指对产品、材料、设备或系统进行安全性、性能、质量等方面的检测后所得出的书面报告,具体分为:强制性认证检测CMA(我国授权对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证的官方权威机构),获得CMA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可用于产品质量评价、成果鉴定和司法鉴定等场合;自愿性认证检测如 CNAS等。
政府采购文件将检测报告设置为实质性条款或评审因素的情形很多。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咨询专家陈妍提醒:
强制性检测项,如果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原则上应当设置为实质性要求;自愿性认证检测如果确实属于采购需求和履行合同需要,可以设置为评审因素,但不得存在歧视性和排他性。方应群告诉记者,为了中标(成交)伪造、变造虚假检测报告的供应商并不少。
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是极严重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个处罚在政府采购中属于顶格的,但是实践中供应商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现象在某些地方却呈现增多趋势。
一位不愿具名的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供应商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查处涉及对报告的真实性核实、对提供虚假报告行为的认定和处罚等多个环节,需要财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核查。以往财政部门在认定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造假等问题上存在一定困难,因为财政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此前并没有提供虚假检测报告联合立法协同监管,在没有强制检测机构上传检测报告、网上查询验证检测报告无法奏效的情形下,政府采购各方,包括财政部门认定供应商检测报告作假非常困难,另外检测报告通常作为投标(响应)文件的一部分,不属于依法应予公开的内容,其他供应商无法有效发挥监管作用,因此也造成供应商提供虚假检测报告很难被发现。将其列入三年行动方案,通过多部门协同监,有利于明确各部门在查处虚假检测报告中的职责和任务,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提高监管效率和效果。